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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5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條文之修正,退職政務人員自民國108年8月23日起因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致停止發給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者,應辦理補發,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1-04-29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3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查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退撫條例第15條第1項,刪除原第3款之規定,退職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自108年8月23日起,已無須停止發給優存利息。據此,退職政務人員於108年8月23日以後曾依原退撫條例規定停止辦理優存,嗣因原因消滅已恢復優存者,其自108年8月23日起至得恢復辦理優存之前一日止之優存利息,應予辦理補發,前經銓敘部前開111年2月11日通函轉知有案(本府業於111年2月18日公告於eHR法規轉知),合先敘明。

二、為辦理前述優存利息補發作業,請各服務機關先向退職政務人員儲存優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分行函查再任停辦優存期間,其優存帳戶內之留存金額是否曾低於該期間其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其解約前之優存金額等疑義後,由各服務機關依臺銀各分行查復結果,以書面通知其得辦理補發優存利息情形,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原儲存之臺銀分行及銓敘部,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退職政務人員優存帳戶內之留存金額於再任停辦優存期間均合於或高於當事人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或解約前之優存金額)者:

1、各服務機關於作成書面處分時,應載明退職政務人員得辦理補發優存利息之期間(請詳列日期起訖),並請其持該通知至儲存之臺銀分行,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規定,辦理恢復優存手續。

2、請臺銀各分行依各服務機關之書面處分,補發其自108年8月23日起至得恢復辦理優存之前一日止之優存利息;上開補發之優存利息屬各支給機關負擔部分,並依優存辦法第15條規定,由各支給機關於次(112)年6月30日前辦理歸墊。

(二)退職政務人員優存帳戶於再任停辦優存期間留存金額低於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 (或解約前之優存金額) 者:

1、由於是類人員優存帳戶內留存金額不足,尚無法透過臺銀恢復其再任停辦優存期間之優存,爰應由各服務機關就退職政務人員各年度審定之優存金額及法定利率自行計算其自108年8月23日起至得恢復辦理優存之前一日止之優存利息,惟考量各服務機關收受銓敘部前開111年2月11日函後通知退職政務人員恢復辦理優存所需作業期間,應補發之優存利息至遲補發至同年3月31日止;另考量存款提領後得以投資運用仍有其他孳息收益之機會,為避免重複給息,應補發之優存利息應扣除臺銀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後發給,並作成發給通知(含發給金額計算之明細),供當事人確認補發金額。請各服務機關在作業程序允許下,配合儘速於111年5月20日前發放。

2、前開應補發之優存利息應由支給機關全額負擔,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之中央公務預算機關所屬退職政務人員應補發之優存利息,請各服務機關開立付款憑單,以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工作計畫項下(獎補助費預算)支應;至於非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之機關所屬退職政務人員應補發之優存利息經費預算支應及核銷,應依其適用之規定辦理。

三、因應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5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條文之修正,退職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自108年8月23日起,已無須停止發給優存利息,請確認機關內退職政務人員是否有旨揭情形,並辦理補發作業。

四、檢附銓敘部來函影本、服務機關通知補發退職政務人員之優存利息範例及補發優存利息計算說明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