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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113)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所屬同仁前往該縣觀光消費一案,請查照轉知。
  • 發佈時間:113-05-03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9
  • 發佈單位:人事處

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自即日起至本(113)年12月31日止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享有已下放寬規定:

1.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

2.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3.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6,000元。

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預計5月底完成修正,再請人事單位配合辦理請領及核銷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