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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自97年5月23日起採登記制,若結婚與登記非同一天時,該如何申請婚假?
  • 張貼單位:人事處
  • 修改時間:110-09-23

查民法第982條規定已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該條於97年5月23日生效,是以,所稱「結婚之日」,自97年5月23日後應是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準此,應自該日〈辦妥結婚登記日〉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婚假。 該法982條修正生效後,結婚生效日係以至戶政所登記當日生效,而實務上結婚當日即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者應屬少數,所以會造成結婚當日非結婚生效日,故請假規則配合實務需要,修正規定於結婚生效日前10天可事先請婚假辦理結婚準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