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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已退休(職)公(政)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高2%,並自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之相關發放事宜,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1-06-09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9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相關實施日期、適用對象、調整基準及作業程序等事宜,銓敘部前以111年4月15日部退三字第1115443438號及同年5月20日部退二字第1115457262號函知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在案(本府分別以111年4月20日府人給字第1114652543號函及111年5月24日府人給字第1114653423號函計達)。
二、為使各發放或支給機關得及時且正確發放公(政)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調高2%後之金額,銓敘部業將退休人員各年度月退休金、月退職酬勞金、月補償金、遺族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及月撫卹金(年撫卹金)金額之資料,提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並協洽上開2機關進行定期退撫給與發放系統調整事宜完竣,訂於111年6月上旬將更新後資料上線;相關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發放: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發放之給與,由各發放或支給機關直接於退撫平臺,產製調增2%後金額之清冊進行發放作業;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應發放之給與,由基金管理會依調增2%後之金額進行發放作業。
 (二)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增2%後之給與,預算支應如下:
 1、使用公務預算之機關: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之經費預算,調增2%後應核發之金額,仍於本府統籌支撥科目-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項下支應。
 2、使用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學校:由各校用人費用基金-用人費用-退休及卹償金額度調整容納支應,不足時再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6點規定辦理超支併決算程序。
 3、前開調增2%前、後之應核發給付金額可於退撫平臺查詢。
 (三)本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係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首次依該法第67條規定進行調整,而政務人員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33條規定配合辦理,請發放或支給機關於發放作業時覈實核對調增2%後之發放金額,俟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放。
三、檢送銓敘部來函影本及111年7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