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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為因應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之相關發放事宜,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1-06-2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4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相關實施日期、適用對象、調整基準及作業程序等事宜,教育部前以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知各機關(構)學校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在案,先予敘明(本府以111年4月22日府人給字第1110351738號函計達)。

二、考量本次調增作業為軍公教人員同步進行,且銓敘部業以111年6月7日部退三字第1115453318號函針對公務人員部分就相關應配合事項進行說明(本府前以111年6月9日府人給字第1114653843號函知各學校在案,並於111年6月16日公告至本縣數位人事服務網-公告系統-人事業務公告-公告編號:1110505),並提供問答集在案,爰本次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調整之適用對象、調增金額計算及發放實務作業,亦請參考該銓敘部函送之「111年7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辦理,另補充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業將退休教職員各年度月退休金、月補償金、遺族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及月撫卹金(年撫卹金)金額之資料,提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並協洽上開2機關進行定期退撫給與發放系統調整事宜,目前已完成資料更新事宜,爰有關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發放作業,屬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發放之給與,由各發放或支給機關直接於退撫平臺產製調增2%後金額之清冊進行發放作業;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應發放之給與,由基金管理會依調增2%後之金額進行發放作業。

(二)本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係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首次依該條例第67條規定進行調整,爰請各發放或支給機關於辦理發放作業時覈實核對調增2%後之金額,俟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