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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111年7月15日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1-07-22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6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 配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

二、 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 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 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 ,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