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考試院於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18條,另通過附帶決議略以,請銓敘部就本辦法之名稱與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是否契合,以及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宜否再予限縮等,彙整各機關意見,全面檢視研議後,再行函報考試院。據此,銓敘部為期本辦法相關規範更臻周妥,前於111年4月20日書函檢送本辦法相關議題意見調查表,請各機關(構)填復意見在案。
二、茲銓敘部經參酌各機關(構)填復意見,以及各界相關建議與實務運作需要,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為期周妥可行,請依案附修正意見表惠提意見,並於旨揭期限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本府人事處承辦人信箱(20054524@hchg.gov.tw),俾憑轉陳銓敘部;如無意見,則免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