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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名稱修正為「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及相關條文案,業奉內政部於111年12月5日台內消字第1110826881號令公布,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1-12-09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案係內政部公告修正旨揭辦法名稱為「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並修正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4條:增訂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時,應給予適當之補償

(二)第7條:增訂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原因消滅、廢止之相關處置規定。

(三)第8條:增訂各級政府為辦理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之補償事宜,得成立補償評定小組。

二、旨揭修正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三、檢送內政部令與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