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動部於112年1月19日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號令釋: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旨揭勞動部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及其附件發布令影本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