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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發布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2-02-08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6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行政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實施期間自112年2月7日生效。

二、檢附行政院112年2月4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號令及行政院112年2月4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B號函影本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