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等為限,實施期間自112年3月25日生效。二、檢附行政院112年3月16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172A號令及行政院112年3月16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172C號函各1份供參。
一、行政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等為限,實施期間自112年3月25日生效。
二、檢附行政院112年3月16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172A號令及行政院112年3月16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172C號函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