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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發布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等為限一案,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2-03-2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4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行政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等為限,實施期間自112年3月25日生效。

二、檢附行政院112年3月16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172A號令及行政院112年3月16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172C號函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