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係本府函知財政部109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8040號公告,有關進入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應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之規定,配合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20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113號函,自112年3月24日起停止適用。 二、檢附前開本府函及財政部112年3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33840號公告影本 各1份供參。
一、本案係本府函知財政部109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8040號公告,有關進入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應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之規定,配合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20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113號函,自112年3月24日起停止適用。
二、檢附前開本府函及財政部112年3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33840號公告影本 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