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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以下合稱聘僱人員) 準用及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一案,請查照轉知。
  • 發佈時間:112-05-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有關本府聘僱人員離職同日再經本府續聘者,其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時數,係採「續行補休」,併請酌參。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