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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各機關對於公務員於辦公時間內兼課時數限制之意見,請於112年7月3日(星期一)前,惠賜意見。(無者免復)
  • 發佈時間:112-06-28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9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查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兼職要點(以下簡稱借調兼職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4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復查銓敘部98年6月24日部法一字第09830745542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兼任教學工作者,每週以4小時為限,並應以請事假、休假或以加班補休方式為之。

二、另查112年3月30日發布之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第7條規定:「公務員兼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不予同意:一、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二、有違反公正無私、行政中立之虞。三、有不當動用行政資源之虞。四、前一年度考績(成)為丙等。五、有違反法律、命令規定。六、其他對於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公務員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行為。」

三、配合兼職同意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就所屬人員兼課,已可逕依前開規定逕予准駁,每週兼課時數上限4小時之規定有無維持之必要,似有討論空間。人事行政總處為瞭解各機關實務作業,爰請本府調查整合各機關意見,俾利後續研議參考。

四、各機關如有意見,請於112年7月3日(星期一)前,填列附件意見調查表免備文逕寄本府承辦人員電子信箱(20047741@hchg.gov.tw)。

五、檢附意見調查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