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縣(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第3項及第15條第1項至第5項等規定所為之兼職,行政院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核准、同意或備查一案,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2-07-2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26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行政院函告,為配合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縣(市)長依該法第14條第2項、第3項及第15條第1項至第5項等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縣(市)政府可自行核准、同意或備查後,再陳報內政部備查。

二、檢附行政院112年7月20日院授人培字第11200179472號函影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