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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於112年8月15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761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2-08-16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3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衛生福利部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已有下降且穩定可控,自112年8月15日起,將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除外)及醫院與診所以外之其他醫療機構調整為建議民眾佩戴口罩場所。

二、另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家。

(二)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三、檢附本府衛生局來文及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15日衛授疾字第1120200761號公告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