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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草案逐點說明及修正意見表各1份,請於本(112)年9月4日(星期一)前研提意見,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2-08-29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30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查為防止公務員以專業證照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行政院訂有「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嗣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於本年3月30日訂定發布,為符合前開規定及因應實務運作所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爰配合檢討研修實施計畫。

二、復為符法制體例並簡化作業,人事總處參酌現行實施計畫內容擬具旨揭處理原則(草案)、附表一「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照情形一覽表」及附表二「(機關全銜)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並擬停止適用實施計畫。

三、上開附表一「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照情形一覽表」係依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單位,分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以下簡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照)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其他類別之職業或開業證書核發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證照)2部分。又人事總處考量依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證照種類數量日漸增多,且教育部業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定期公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並登載於該部資訊網及查詢系統供各界查詢。為簡化作業,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照部分,參照前開教育部公告之一覽表及查詢系統;至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證照部分,則請各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檢視及更新。

四、本案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12年9月4日前免備文,填列附件意見調查表逕復本府承辦人電子信箱(20047741@hchg.gov.tw),如無意見亦請回復。

五、檢附人事總處來函、草案及相關資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