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1條,並經該部於112年9月25日以台內移字第11209124611號令修正發布。二、本次修正係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爰調整旨揭辦法第1 條之授權依據。三、檢附內政部來函、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資料各1份供參。
一、內政部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1條,並經該部於112年9月25日以台內移字第11209124611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爰調整旨揭辦法第1 條之授權依據。
三、檢附內政部來函、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資料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