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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對接及應處事項,請查照辦理。
  • 發佈時間:111-07-27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8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略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應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依同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幤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次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者警察人員,指所任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及警監3階以上者;同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3項第1款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業完成系統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資料庫,建立是類人員名冊資料,其名冊資料來源如下:

(一)各機關於人事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系統」(下稱WebHR)及「人事服務網」(下稱ECPA)之A1人事資料報送系統報送之人事資料。

(二)部分未使用或無法使用WebHR及ECPA,或系統無法篩濾之機關,則由服務機關造具名冊函送移民署。

五、名冊資料介接後,是類人員如逕為搭乘赴大陸地區航(船)班,其於查驗通關時,經系統篩濾赴陸未經申請許可,內政部移民署將發給赴陸應經許可之告知單,提醒其為赴陸應申請許可對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未經許可赴陸,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六、前開系統業自111年7月16日啟用(每日更新),請貴機關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WebHR登錄或ECPA報送是類人員資料時,務必確認資料之正確性,人員資料如有異動時,請確實維護並儘速報送異動人員資料,以避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WebHR維護路徑:個人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基本資料/人事21表資料維護);WebHR另有赴陸管制名單查詢功能(查詢路徑:個人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工具/簡任11職等以上赴陸管制名單查詢)。ECPA目前尚無查詢是類人員之功能,爰人事總處將進行該功能之開發,俟完成系統開發後,再另行通知。

(二)部分未使用或無法使用WebHR及ECPA系統報送人事資料之機關,前業函送名冊予移民署。嗣後如有人員異動,請儘速函送異動名冊予該署,俾利更新管制名冊。

(三)為避免經服務機關傳送(函送)是類人員名冊資料(含符合旨揭資格之外籍人士)予移民署,而有當事人未知悉其身分之情形,請加強宣導並告知赴陸相關規定,俾落實管理及兼顧當事人權益。

七、至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及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核列之管制對象,其出國(境)或赴陸,仍依現有規定辦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