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旨揭範本係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各機關(學校)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之參考,各機關(學校)仍得依勞動法令規定,衡酌機關(學校)特性及業務需要等自行調整,並徵詢機關法制單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