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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研修「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如有相關意見請填寫檢視意見表並於11月29日中午前以電子郵件回復本府社會處承辦人
  • 發佈時間:111-11-2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5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為培養公務員具有性別敏感度,於規劃或檢視各項政策及法令時,應納入性別觀點,行政院自93年起函頒「各機關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於107年修正擴大實施範圍並更名「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施行迄今。

二、另為回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強化各機關對於直接歧視、間接歧視與暫行特別措施之認識及運用,爰自105年起陸續函頒「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105-108年)」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109-112年)」2期教育訓練計畫,將於112年實施屆滿。

三、為強化公務部門落實推動性別平等訓練,行政院性平處通盤檢討前開2項計畫之實施情形,並整併修正為「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修正條文共計11點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性別平等訓練內容涵括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性別主流化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內涵,修正本計畫名稱。(修正本計畫名稱)

(二)實施機關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擴大至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機關(構)。(修正規定第2點)

(三)實施對象由政務人員、一般公務人員擴大至其他服務於各機關之人員。(修正規定第3點)

(四)新增各機關自行管考人員訓練情形。(修正規定第8點)

(五)新增各機關得開辦性平課程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團體參與。(修正規定第10點)

四、檢附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檢視意見表各1份。

五、如有相關意見之機關(不含學校)請填寫檢視意見表,並於11月29日中午前回覆至承辦人電子信箱(社會處黃展瑩 10011257@hch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