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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函請各機關加強宣導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發佈時間:112-01-16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7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第5條規定,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繕具核准出境名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並副知當事人。

二、內政部移民署統計111年度查獲涉密人員未經核准欲出國開具禁止出國通知單計34人,其中111年10月(含)以後查獲者計21人。經檢視前開被禁止出國案例,有近61%人員發生於疫情趨緩及放寬入境檢疫規定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涉密人員因未經核准出境而影響其原定之行程,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

三、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同條例第4項規定略以,政務人員(含退離職人員)、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另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應經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始得赴陸。

四、綜上,涉密人員及說明四有關公務員,因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務必依規申請許可或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