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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12年4月定期退撫給與應於112年4月1日入帳,請確實使用退撫平臺查驗退撫人員領受資格並產製發放清冊,如領受人異動請於112年3月19日以前執行停發註記,並儘速通報發放機關。
  • 發佈時間:112-03-10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0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本次應發放項目為「退休金」、「遺屬年金(撫慰金)」及「撫卹金」。
 二、重申為減少誤發、溢發退撫金情形,應確實使用退撫平臺查驗退撫人員是否有喪失或停止領受之情事,作為發給退撫給與之依據;純舊制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如含眷屬實物代金(每口566元)及眷屬補助費(每口40元),亦應查驗眷口情形;如領受人異動(死亡、褫奪公權或喪失國籍等),應於每月19日前於退撫平台註記停發,並依本府108年7月25日府人給字第1084611438號書函之意旨,儘速通報發放機關。
 三、請確實於每月1日發放前開各項給付,倘遇假日因金融機構或郵局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於當日發給時,始可於假日後第1個上班日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