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1月14日部法二字第1125636785號函辦理。
二、按銓敘部民國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1號令規定,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以及公務人員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113年以前年度(含113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配合修正旨揭統計表及彙整表,各機關辦理所屬受考人本年度年終考績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時,請採用修正後之表件。
三、旨揭修正後之統計表已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修正後之彙整表已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試算區/法規司項下「各機關考績等次試算範例及相關表件」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