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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考試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2-11-23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4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1月22日部銓一字第1125637980號函辦理,併附原函1份。

二、本次修正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係為使陞遷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及銓敘部93年9月24日部銓一字第0932413676號書函之適用更明確,明定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不得就同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爰請各機關學校檢視現行陞遷序列表,如有未合規定者,應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112年11月18日)起2個月內,參考銓敘部98年11月16日部銓一字第0983104828號函列舉之格式及範例,儘速依規定修正,以符法制。

三、修正後之陞遷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增訂各機關陞任評分標準之考試、學歷及年資3項配分比率合計,以不逾12%為原則。各主管院等權責機關訂定之陞任評分標準就上開3項配分比率合計逾12%者,除有業務特殊需要者外,請依上開規定調整配分比重,並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起6個月內修正施行,以落實功績原則。

四、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後,銓敘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規定不符部分,均自其修正生效日停止適用。至112年11月17日以前業經用人機關學校完成陞遷作業程序者,仍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

五、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