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各機關自訂之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處理機制,請各機關本權責持續督導所屬機關(構),於處理案件時應確實依上述及各機關所自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並踐行標準作業程序,妥適規劃辦理時程及時效管控;適時向機關首長和單位主管說明相關規定,並請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二、檢附「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業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常見人事案例【https://www.dgpa.gov.tw/acase/index】)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等資料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