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11月12日府社行字第1130392269號函與衛生福利部113年10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30147431號函辦理。
二、旨揭契約相關資料於113年11月6日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相關資訊公告於本部志願服務資訊網(網址:https://gov.tw/c9b),另本案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訂購。
三、本採購案分為2組共9項,說明如下:
(一)第1組特定傷害保險(執行勤務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1-3項)、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4-6項)。
(二)第2組第4-6項「普通傷害保險(全日24小時)」: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述保險內容可參考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全國志工團體傷害保險專區(https://www.firstins.com.tw/service/section/volunteer)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志工意外團體傷害保險(https://www.skinsurance.com.tw/ski/Doc.aspx?uID=6&sID=5178&ST=)
四、注意事項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於投保本契約之各機關、學校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或完成志願服務法第9條所定教育訓練之志工,並記載於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者。
(二)「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
(三)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
五、依據本案契約條款第17條規定:「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訪查,如有高於市場價格之情形且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洽辦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本案品項規格特殊且非屬一般日常消費用品,契約期間查價實屬不易,契約期間倘貴機關發現有市場價格低於決標價格情形,請惠即函告臺灣銀行採購部處理。
六、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臺灣銀行採購部來函、本案契約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