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以衛部救字第1131363526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發佈時間:113-11-20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6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行字第1130394751號函與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31363526C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發布令掃描檔各1份。

三、有關志工服務證及紀錄冊修正規定,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