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行字第1130394751號函與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31363526C號函辦理。二、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發布令掃描檔各1份。三、有關志工服務證及紀錄冊修正規定,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規辦理。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行字第1130394751號函與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31363526C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發布令掃描檔各1份。
三、有關志工服務證及紀錄冊修正規定,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