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函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三、為簡政便民,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採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1),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4)。
四、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該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5)開立,獎勵事蹟表務必以直式格式填寫(如附件6),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7。
五、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4)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六、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七、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機構者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114)年8月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部,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八、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如附件8(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4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至該部承辦人信箱(sajackie@mohw.gov.tw),並致電承辦人確認。
九、 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該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