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4月17日公護字第1159060063號函辦理。二、檢陳「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規定各1份。三、新增旨揭作業要點第十二點如下:本會裁處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罰鍰案件,就其個案情節、改善程度及致生事故結果輕重之認定,及裁處罰鍰之金額,得準用本要點提交本小組審議決定。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4月17日公護字第1159060063號函辦理。
二、檢陳「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規定各1份。
三、新增旨揭作業要點第十二點如下:本會裁處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罰鍰案件,就其個案情節、改善程度及致生事故結果輕重之認定,及裁處罰鍰之金額,得準用本要點提交本小組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