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調職單係本府現職人員職務異動時使用,並請檢附派令或相關資料影本。
2.調職人員應於派令生效日起1個月內,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相關規定,將原經辦事項交卸清楚,向新職單位報到,無故逾限或不報到者,依規定予以處分。
3.調職人員應填具本單一窗口調職單,並經原職單位、新職單位主管及政風處蓋章後依序陳核。
4.調職人員應辦事項如下:
(1)職稱變更人員經服務單位製發新職職名章時,應至人事處拓模登記,並繳回原職職名章後,始得啟用。(人事處人力科)
(2)公文管理系統帳號(線上簽核職章)如有新增或變更者,請逕向綜合發展處資訊科辦理。※表單下載處【F:\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