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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現職人員府內調職單
  • 發佈時間:111-04-18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分類:人力
  • 發佈單位:人事處

1.本調職單係本府現職人員職務異動時使用,並請檢附派令或相關資料影本。 
2.調職人員應於派令生效日起1個月內,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相關規定,將原經辦事項交卸清楚,向新職單位報到,無故逾限或不報到者,依規定予以處分。 
3.調職人員應填具本單一窗口調職單,並經原職單位、新職單位主管及政風處蓋章後依序陳核。 
4.調職人員應辦事項如下: 
(1)職稱變更人員經服務單位製發新職職名章時,應至人事處拓模登記,並繳回原職職名章後,始得啟用。(人事處人力科) 
(2)公文管理系統帳號(線上簽核職章)如有新增或變更者,請逕向綜合發展處資訊科辦理。※表單下載處【F:\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