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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敘獎名冊範本及敘獎案件審查重點
  • 發佈時間:110-09-06
  • 最後更新日期:110-09-06
  • 分類:考訓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依本府110年9月3日府人考字第1104611890號函辦理。

二、依本府110年4月6日府人考字第1104610800號函送之敘獎案件簽辦原則以,簽辦敘獎案件時,應就辦理依據、執行項目、辦理成果及案件內是否有具創新作法、簡化流程之情形予以說明,並敘明主辦、督導、協辦(單位)人員負責項目、辛勞程度。

三、為使本府人員及所屬機關首長敘獎案件確實符合「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規定及上開原則,以避免浮濫,寬嚴不一,爰修正「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於第二十點增訂授權本府人事處加強審查之依據:「本府各處及各機關首長之敘獎案件,應以人數精簡、獎度以嘉獎為原則,由本府人事處依相關規定先予初審,經審查符合者,續陳縣長核定後辦理敘獎;不符合者,逕予退回。」

四、於辦理本府各處及各機關首長之敘獎案件時,除務必依「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擬定額度外,各機關(單位)應自行檢視是否合於敘獎基準,將具體敘獎事由填列於敘獎名冊,並於核章後送本府人事處,依「新竹縣政府人事處敘獎案件審查重點」進行審查;不符合者,將依上開規定退回再酌。

五、另未經本府人事處審查之各處及各機關首長敘獎案件,一律不核發敘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