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範圍:本人結婚,當事人均為軍公教人員,雙方均可申請。但與原配偶離婚後再婚者不得申請,且不因離婚事實係發生於未任公職前而有例外。
- 給付標準:2個月薪俸額。
-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以其結婚日為生效日)起算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 繳驗證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需有結婚記事欄)。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 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