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本人結婚,當事人均為軍公教人員,雙方均可申請。但與原配偶離婚後再婚者不得申請,且不因離婚事實係發生於未任公職前而有例外。 二、給付標準:2個月薪俸額。 三、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以其結婚日為生效日)起算3個月內。 四、繳驗證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需有結婚記事欄)。 五、承辦單位:各服務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