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教職員工申請結婚補助作業
  • 發佈時間:97-07-11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9

一、適用範圍:本人結婚,當事人均為軍公教人員,雙方均可申請。但與原配偶離婚後再婚者不得申請,且不因離婚事實係發生於未任公職前而有例外。
二、給付標準:2個月薪俸額。
三、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以其結婚日為生效日)起算3個月內。
四、繳驗證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需有結婚記事欄)。
五、承辦單位:各服務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