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 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 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 (1)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 (2)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 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 (3)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 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 費通知單申領。
-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 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 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 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 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 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數額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