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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如何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發佈時間:97-08-01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7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10日前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
三、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每學期由人事單位公告,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於服務機關(學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
1、國中、國小無須繳驗。
2、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雙方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