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規定所稱之不妥當場所,並參酌內政部警政署85年1月22日85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所列舉範圍:
1.舞廳。
2.酒家。
3.酒吧。
4.特種咖啡廳茶室。
5.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6.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
7.色情表演場所。
8.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9.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10.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