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2條、第4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廢止受訓資格。另依同辦法第17條規定,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