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5條第4項:「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質工作者,不在此限。」 2.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兼任公益社團工作,為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若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質工作者,始得未經服務機關同意兼任公益社團工作。
1.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5條第4項:「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質工作者,不在此限。」
2.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兼任公益社團工作,為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若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質工作者,始得未經服務機關同意兼任公益社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