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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可否兼任公益社團工作,其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 張貼單位:人事處
  • 修改時間:112-04-21

 

1.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5條第4項:「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質工作者,不在此限。」

2.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兼任公益社團工作,為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若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質工作者,始得未經服務機關同意兼任公益社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