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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 發布單位:考訓科
  • 修改時間:112-04-21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
    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
    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
    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
    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
    班費。
二、各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
    假觀念,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劑身
    心。又為配合擴大內需產業政策,各級主管應率先並鼓勵所屬人員選
    擇國內休假旅遊,以促進國內觀光事業,發展內需產業。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
    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直轄市政
    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四、各機關休假人員休假期間,其職務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
    二條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
    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
    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
    業、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
    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
        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2、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八
        千元為限,其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
          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
          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3、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
        運用額度;逾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4、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
        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
        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依國內休假日數,按日支給休假補助
      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
      結算。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
    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
    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公務人員於年度中亡故,未及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尚未請
    領之休假補助費全數發給,不受刷卡消費規定限制。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
      完成請領;十二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二月五日前
      完成請領。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七、各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依本改進措施,另訂補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