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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並於113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 發佈時間:113-04-02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2
  • 發佈單位:人事處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018號函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 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1.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辦理;運用單位為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彙辦。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憑辦。


三、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1),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4)。


四、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109年8月4日函諒達),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5)開立。


五、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如附件6),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7。


六、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3)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八、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為衛生福利部或所屬機關、機構者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113)年8月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衛生福利部,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九、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如附件8(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志衛生福利部(vol300050008000@gmail.com)並致電承辦人確認。


十、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